提醒:涉代理商貿易尤其要關注債權確立問題
代理商是海外貿易中的重要角色,是連結出口企業與買方的中介。為了拓寬產品的海外銷路,出口企業可能會與手握買方資源的代理商達成合作,而代理商往往會隱去買方的關鍵聯絡信息,以便自身保有獨家采購資源,防止出口企業繞過代理商直接與買方商談合作。出口企業在難以與買方直接溝通,且有時亦無法獲取買方委托代理商的授權文件的情況下,如遇買方拖欠,通常較難通過書面材料證明自己可對買方確立相應債權。通過對本文案例的介紹和經驗總結,希望出口企業能重視涉代理商貿易的風險,對此類貿易給予更多關注。
案例回顧
2022年1月,出口商A通過代理商B向買方C出口了一批電熱水壺。2022年5月,買方C提出破產申請,出口商A未收到該筆貨款,遂向中國信保廣東分公司報損及索賠。
中國信保廣東分公司經核對現有材料發現,出口商A雖有包括訂單、發票、提單、出口報關單在內的全套貿易單證材料,且訂單、發票買方均列示為買方C,但所有文件收發與溝通往來郵件的對方皆為代理商B,出口商A亦無法提供買方C出具的對代理商B的有效授權文件。根據現有單證材料,出口商A難以證明本案相關應收賬款債務應歸責于買方C。
對此,出口商A表示訂單是買方C通過代理商B下達,代理商B會隱瞞買方C的關鍵信息,故無法提供與買方C的往來溝通記錄。中國信保廣東分公司根據上述信息,委托海外渠道向買方C展開調查追討工作,但初步調查結果顯示,破產管理人所提供的債權人名單并未將出口商A列示為買方C的債權人。
如上所述,出口商A與買方C并無直接溝通記錄,由代理商B下達訂單和溝通貿易細節。代理商B告知出口商A其代表買方C進行采購,但出口商A未能直接從買方C處獲取其授權代理商B的文件。因此,出口商A無法確認代理商B是否確實擁有買方C的有效授權、是否有向買方C披露出口商A為相關業務的實際賣方。故出口商A所持有的貿易單證及溝通往來函電無法證明買方C已知悉本案交易,實際上難以證明其對買方可確立應收賬款債權。
不巧的是,本案買方C又進入了破產狀態,無法直接對案件交易進行確認,首先公布的債權人名單亦未能列示出口商A,如出口商A之債權無法被破產管理人確認,其將面臨重大損失。對此,應出口商A委托,中國信保海外渠道協助出口商A向破產管理人及時提交了債權登記文件,并持續跟進債權確認事宜。至2022年12月,買方的破產管理人終于對出口企業的債權進行了確認。得到相關消息后,根據保單約定,中國信保廣東分公司第一時間向出口企業支付了賠款,有效彌補了出口企業的損失。
在本案中,因成功登記債權并獲得破產管理人確認,出口商A最終挽回了部分損失。但多數情況下,企業破產流程往往較長,且相關債權是否可獲得破產管理人確認存在較大不確定性,這使得出口企業的債權很可能在較長時間內處于存疑狀態,也將面臨法律上難以對買方確立應收賬款債權,內部資金壓力較大的困境。
案例啟示
在涉代理商的貿易中,如該代理商確擁有買方的有效授權,其行為造成的法律后果可歸于買方(被代理人)。因此,建議出口企業在接到代理商代為下達的訂單時,應盡量向實際買方核實代理商的代理權限。此外,出口企業也應要求代理商主動提供與買方溝通相關交易事宜的往來函電,以確保買方知悉出口企業作為賣方的交易情況。
同時,出口企業也應謹慎選擇資信良好、操作規范的代理商,避免出現因代理商操作不當進而影響出口企業權益的情況,并規避第三方冒用限額買方名義騙貨等欺詐風險。
信息來源:中國信保廣東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