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中間商拒收案帶來的啟示
一、案情簡介
成都某汽配生產企業A公司與新加坡中間商B公司從2015年開始合作,交易記錄一直良好。2021年5月,雙方簽訂了總額約10萬美元的貿易合同,貨物分2票出運并發往B公司指定的越南最終買方C公司。支付方式為30%預付款,70%見提單復印件付款。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3萬美元預付款后,分別于2021年7月23日、26日出運了2票貨物。貨物到港后,C公司因越南當地疫情嚴重封閉港口導致無法清關提貨,B公司也以無法進行二次銷售為由拒絕接受貨物。A公司遂向中國信保報損并委托追討。
二、案件處理
(一)案情分析
經過分析A公司提供的貿易單證及相關材料,中國信保初步判斷:第一,A公司與B公司簽署貿易合同,B公司與C公司簽署貿易合同,故這是兩段獨立的合同關系,對于A公司來說,本案的債務人應為B公司。B公司以最終買方拒絕提貨為由拒付貨款,存在信用問題;第二,貨物為C公司定制產品,難以轉賣,即使轉賣價格也不高;第三,本案采用FOB貿易術語。因B公司無法提貨,如A公司需轉賣或退運,則需先行承擔海運費、滯港費約3萬美元。
(二)案件處理
經聯系,B公司明確向中國信保表示因C公司拒絕提貨而拒付貨款。經與C公司聯系,C公司也向中國信保反饋當前無法提貨。因此本案的當務之急是積極處理滯港貨物,減少損失。經努力,A公司以5萬美元將貨物轉賣到泰國,并承擔了此前貨物由中國運往越南的海運費、滯港費3萬美元。企業實際損失5萬美元,中國信保對實際損失部分進行了賠付。
三、案件啟示
涉及中間商貿易和拒收風險是本案的兩個特點,同時,疫情帶來的封港是導致發生損失的直接原因。在國際貿易實務中,中間商、代理商參與貿易的情況比較常見,拒收風險也時有發生。出口企業應如何有效規避中間商風險、有效降低拒收風險項下的損失呢?
(一)有效識別和防范中間商風險
首先,我們要識別出,中間商在國際貿易中,可能承擔3種身份,第一種身份可以是轉售,中間商從中國企業處購買,然后銷售給下游買家,這里中間商即是出口合同的買方,又是轉售合同的賣方;第二種身份可以是代理,中間商根據買方的授權,代表買方與出口企業洽談合同、處理貿易;第三種身份可以是居間,為買賣雙方達成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其本身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因此在涉及中間商的貿易時,出口企業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加強風險控制和防范:
1.識別中間商的身份
首先,對于有中間商參與貿易的交易,出口企業必須要識別中間商的身份,其屬于轉售方?還是代理人?還是居間人?不同的身份代表的法律意義和承擔的法律責任完全不同。
對于轉售模式,這個中間商本身就是合同上的買方,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付款義務不受最終買家付款義務的影響,如果中間商以最終買家不付款為由拒絕支付貨款,出口企業一定要及時抗辯。
對于代理模式,要識別代理人的身份是否得到授權,要求其提供授權書,核查其授權范圍、金額、期限等,同時,應當向其代理的買家進行身份核實,避免代理人冒用他人名義詐騙。
對于居間模式,此時中間商不承擔合同下的任何責任。出口企業可以向其支付介紹費(傭金),要求提供買方聯系方式,與買方直接洽談。
2.審慎進行商務談判和合同簽訂
貿易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最重要的文本,是日后解決糾紛的依據,完備的合同,對于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出口商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對于涉及中間商的合同簽訂,更要引起重視,核實簽字人的身份,是否得到授權等,確保合同效力。
3.關注貿易環節各個參與者的信用情況和疫情背景下各個國家防疫政策
一是關注中間商信用情況。在中間商為貿易合同簽署方的情況下,其自身的經營、銷售、財務狀況將直接影響出口商的應收賬款收匯安全。特別是一些注冊在避稅天堂的離岸公司,其信用狀況可想而知。因此出口商應加強對中間商的資信調查,關注其歷史信用情況。
二是關注最終買家情況。由于這些中間商實質上并無付款能力,其付款能力受到最終買家付款行為的影響很大,所以要關注最終買家的市場、銷售、風險狀況。
三是關注貨物銷往目的地防疫政策,當前新冠疫情在各個國家造成的影響程度不一,部分國家實行比較嚴格的防疫政策,可能導致貨物無法清關提貨,進而影響中間商或者最終買家付款意愿。
(二)發生拒收風險,要及時進行風險處置
1.可以根據情況設定物權保留條款(即在出口商收到全部貨款之前,仍保留對貨物的所有權),以便在發生風險時避免錢貨兩空的境地。
2.積極進行貨物處理。貨物一旦拒收,往往面臨滯港甚至被當地海關沒收或者拍賣的風險,特別是滯港費用將隨著滯港時間不斷累積,可能最終會超過貨物自身的貨值。而且一些國家例如印度、土耳其又存在特殊海關政策(退運需要原買家同意),因此建議出口企業要提前在合同中約定好,如果一旦買方拒絕提貨,應當無條件配合辦理退運手續。在買方拒收的情況下,出口商應盡快結合案情和產品特性,準備相應貨物處理預案,著手開展貨物處理,盡可能將損失降到最低。
信息來源:中國信保四川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