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工程謹防“竹籃打水一場空”
“年關將至,工程款要到了沒?”
“工程款,不好要啊。”
這樣的對話,各位一定不陌生,國內從事工程或相關行業的人都知道,工程款是非常難要的一項應收賬款。首先,工程款回收周期長,且有質保要求,這表示施工方想第一時間,尤其是在業主不配合的情況下,拿全工程款較為困難。其次,很多施工方并沒有直接和業主簽署建筑合同,而是和總包商簽訂了分包合同,總包商有可能會以業主尚未付款為由拖欠工程款。最后,如果業主或總包商惡意拖欠、拒付或破產,施工方投入的成本往往血本無歸。國內工程尚且如此,承接海外工程時將面對更大的不確定性。下面,就為大家分享一個中國信保親身經歷的真實案例。
一、項目背景
國內某建筑公司A承接了泰國一大樓的建造工程,與泰國總包商簽訂了分包合同,為規避總包商的付款風險,2016年3月向中國信保投保了特定合同保險。該項目對人員施工管理要求較高,中國工人進場需要辦理工作證,A公司與總包商口頭約定工作證由總包商負責解決,但實際項目執行過程中總包商未配合解決中國工人的工作證問題。上述問題導致A公司無法如期實施《承保合同》中規定的施工任務,為繼續完成合同項下工程,A公司與總包商簽訂了《補充協議》,重新對施工范圍和合同總價進行確定,以第二次產值報告為合同總價。A公司在2016年11月完成調整后項目掃尾工作后,向總包商發送了《工程竣工驗收單》并取得簽字。2017年1月其將工程量結算單報送給總包商,但是總包商僅認可結算單中極小比例的款項,剩余費用一直沒有支付。同年11月,該建筑公司報損,中國信保經過數月的調查和溝通,向A公司出具了暫不予賠付的處理意見。原因如下:一是買賣雙方在債權債務金額上存在分歧,該建筑公司提出的泰國總包商欠款與總包商認可的債務差距較大,經幾方律師協調無法達成一致,這屬于合同糾紛。二是被保險人即建筑公司A提供的材料沒有總包商簽署的認債文件、工程量單、發票等,無法證明其主張的債權。
二、啟示與應對
(一)對于建筑公司承建海外工程時,一定要使用準確的術語來對合同中的工期、造價、確權方式等進行明確約定,切不可以承接國內工程項目時的慣用套路解決雙方爭議問題。模糊的語言表述可能產生歧義,即讓合同雙方產生誤解,又會讓業主或總包商有機可乘。如上述項目,泰國總包商口頭承諾解決中國工人工作證的問題,既沒有約定時間,也沒有書面確認,當中國工人因此無法進場施工時,中方建筑公司無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只能重新簽訂《補充協議》被動承擔損失。
(二)該項目中,該建筑公司主張的債權與總包商承認的金額差距過大,不是雙方協商就能解決的。究其原因,該建筑公司沒有在施工過程中留下確切的證據。建議工程企業在海外施工過程中保存好原始的施工圖紙、變更的圖紙、業主的書面指令等,確保施工的每一步都是按照業主的方案,且得到總包商或業主的認可。
(三)關注信用保險保單條款的嚴肅性。本項目執行過程A公司曾變更合同金額,按保單規定,被保險人應及時告知中國信保,但實際并未及時告知,雖然事后了解原因是A公司的泰國項目公司人員盲目樂觀所致,但是確已造成被保險人履約上的瑕疵。另外,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中國信保發現泰國總包商于2017年1月拒絕付款,根據特定合同保險的保單條款約定,2017年3月應為拖欠風險發生日,被保險人應在4月向我公司報損,但實際上A公司于2017年11月才向我公司報損。對于上述情況,中國信保有理由因被保險人履約瑕疵降低賠償比例,嚴重時可能會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建議投保企業認真對待保單條款,與中國信保共同面對海外項目風險,切不可擅作主張。
通過該項目,我們看到國內企業承接海外工程項目面臨的法律環境、施工要求、業主風險等問題往往與實際預期差距較大,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企業一方面需要通過中國信保的保險安排保障收匯風險,另外一方面一定要通過規范的合同和項目管理確保債務的合理認定,如完工后的工程量單、相關的合同約定等。若在完工后合同雙方有糾紛,只要有施工中業主同意的明確費用憑證,無論是建筑企業自身還是信保公司依舊可以通過法律主張債權,若是如案例中所述,既沒有和總包商有明確的債權關系,又沒有經業主確認的施工費用證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就會四處碰壁。一切努力,都將是“竹籃打水一場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