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李某洗錢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雷某、李某,均系杭州瑞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某公司”)員工。
上游犯罪
2013年至2018年6月,朱某(另案處理)為杭州騰某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某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參展推廣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ACH外匯交易平臺,以騰某公司名義向1899名集資參與人非法集資14.49億余元。截至案發,造成1279名集資參與人損失共計8.46億余元。2020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朱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訴。
洗錢犯罪
2016年年底,朱某出資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為該公司員工,并讓李某掛名擔任法定代表人,為其他公司提供商業背景調查服務。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從事瑞某公司自身業務外,應朱某要求,明知騰某公司以外匯理財業務為名進行非法集資,仍向朱某提供多張本人銀行卡,接收朱某實際控制的多個賬戶轉入的非法集資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騰某公司財務人員羅某(另案處理)等人,通過銀行大額取現、大額轉賬、同柜存取等方式將上述非法集資款轉移給朱某。其中,雷某轉移資金共計6362萬余元,李某轉移資金共計3281萬余元。
訴訟和處罰過程
2019年8月29日,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以洗錢罪對雷某、李某提起公訴。2019年11月19日,拱墅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雷某、李某犯洗錢罪,分別判處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6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7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宣判后,雷某提出上訴,李某未上訴。
2020年6月1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發后,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啟動對經辦銀行的行政調查程序,認定經辦銀行在反洗錢履職環節存在多個違法行為,導致本案被告人長期利用該行渠道實施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經辦銀行罰款400萬元。
典型意義
洗錢犯罪手段多樣,變化頻繁,本質都是通過隱匿資金流轉關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本案被告人為隱匿資金真實去向,大額取現或者將大額贓款在多個賬戶間進行頻繁劃轉;為避免直接轉賬留下痕跡,將轉賬拆分為先取現后存款,人為割裂交易鏈條,利用銀行支付結算業務采取了多種手段實施洗錢犯罪。實踐中除上述方式外,還有利用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或者開立票據、信用證以及利用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互聯網支付業務實施的洗錢犯罪。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要透過資金往來表象,認識行為本質,準確識別各類洗錢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