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典型案例
案例一:曾某涉黑社會犯罪洗錢案
一、案件事實及洗錢手法:
1.利用公司賬戶幫助轉移犯罪所得。熊某為南昌市某村黨支部書記,通過拉攏村委會主任等手段,形成了以熊某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13年底,熊某告知甲公司負責人其可以通過運作使該公司以底價購得該宗土地,但需收取“活動費”。本案被告人曾某作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熊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活動等違法犯罪行為,仍根據熊某指派以乙公司的賬戶接受了甲公司轉款人民幣500萬元作為前期“活動費”。此后,為獲取后續“活動費”,熊某安排其朋友與妻子成立丙公司,并以合同工程款名義多次通過丙公司賬戶收取甲公司轉賬,共計3200萬元。
2.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犯罪所得。為幫助熊某掩飾、隱瞞前述犯罪所得資金的來源和性質,曾某接受熊某指使,采取提供、使用上述資金賬戶進行轉賬、提現等手段幫助熊某將上述贓款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試圖逃避監管。
3.簽訂虛假合同掩飾犯罪所得。2016年,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對熊某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得知熊某被立案偵查后,為逃避法律制裁,曾某以乙公司名義與甲公司補簽了一份虛假的工程預付款合同,意圖為熊某隱匿收到甲公司支付“活動費”的犯罪事實。
二、審理經過及裁判結果:
2019年11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所得,仍采取提供資金賬戶、轉賬、提現等手段隱匿人民幣3700萬元的來源、性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等規定,判決被告人曾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追繳被告人曾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七萬元,上繳國庫。
(來源:無訟案例網)
案例二:施某某等涉金融詐騙洗錢案
一、案件事實及洗錢手法:
1.提供資金賬戶并協助將犯罪所得資金用于購置房產、車輛、保險。2016年6月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施某某、夏某某在明知夏某通過推廣“能量锎”平臺的方式實施金融詐騙犯罪,仍為夏某提供資金賬戶,并協助夏某將犯罪所得資金用于購置房產、車輛、保險。其中,被告人施某某在三家人壽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共計19016378.66元,后辦理退保9000000元;被告人夏某某在兩家人壽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共計504900元。
2.通過取現、變賣車輛等方式藏匿犯罪所得。2018年4月,施某某明知夏某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為逃避公安機關偵查,將夏某通過他人匯入其銀行賬戶的1055800元取現,在使用部分后連同家中現金共計940000元藏匿于其弟弟被告人施小某空置房屋中。此外,被告人施某某、夏某某、施小某等在明知夏某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將多輛夏某出資的車輛變賣,以逃避公安機關偵查。
二、審理經過及裁判結果:
2019年11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施某某、夏某某、施小某、李某某明知是他人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等便利,通過買賣、投資等方式轉移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洗錢罪。判處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七十萬元;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施小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五千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五千元。
(來源:無訟案例網)
案例三:破解“洗錢”團伙新套路:數字貨幣詐騙
5月18日,廣州白云警方召開打擊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新聞發布會。近日,白云警方打掉首個利用數字貨幣為電信網絡詐騙“洗錢”的團伙,抓獲嫌疑人共12名,繳獲電腦、手機、銀行卡、U盾等涉案物品一批。
據該案辦案民警彭警官介紹,犯罪團伙利用超高收益投資項目吸引事主,在他們憑空打造的數字交易平臺上投資,平臺上并沒有進行真正的交易,但事主的錢就被直接轉入詐騙團伙的賬號里。受騙案中的事主有些閑錢,因看某些網絡推文推薦,遂以炒數字貨幣方式進行投資。一開始他投資了10萬元,可以獲利3-4萬元,這位事主覺得收入相當可觀,之后一直在追加資金,最后投入了310萬元。犯罪團伙則在背后做一些假的“K線”,以及虛假的數字浮動,且制作非常逼真,令事主深信不疑并覺得自己賺了,不斷吸引事主追加投入資金。
電信詐騙分子和“洗錢”團伙勾結,加大了警方的追查難度。根據嫌疑人供述,詐騙分子正是利用數字貨幣的隱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易等特點,將詐騙款項成功轉移到境外的銀行賬戶中,從而使警方難以追查。詐騙分子前期收集了大量親戚朋友的銀行卡、U盾、手機卡、之類的轉賬設備,所以錢到賬后,其就通過理財產品等形式,贖回轉到其它銀行卡上,化整為零,然后再化零為整。再重新把錢匯給境外賣比特幣的商家,“入貨”然后再賣出去。
據了解,目前,警方已依法將其中6名嫌疑人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警方提醒,對于超高收益投資項目,市民要多留心眼。犯罪分子詐騙的資金一般都會分流到境外的“水房”,公安機關很難追繳回來。所以,廣大群眾進行投資、轉賬的過程中,要多留心眼,先驗證對方是否有資質或者能力,再進行交易。
(來源:中新視頻)
案例四:保健品公司逃稅洗錢案
一、案件經過
某銀行發現客戶趙某借記卡賬戶交易異常,每日有大量個人將款項存入該賬戶,交易頻繁,交易涉及全國大部分省市,北方城市較多,但單筆金額小,一般為千元左右,并定期通過網銀業務將資金集中劃出。該銀行從基層網點獲取的客戶盡職調查信息反映,曹某為X保健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該銀行開立了單位結算賬戶,但交易并不頻繁。
反洗錢監管部門接收可疑交易線索后,對X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背景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X保健品有限公司系中美合資企業,主要生產牙膏系列產品。根據上述信息,反洗錢監管部門認為曹某、趙某個人賬戶資金交易可能與公司行為存在內在聯系,決定將可疑交易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X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在負責公司經營期間,采用銷售不開發票、收入不入賬等手法,將公司部分銷售收入匯入原公司出納趙某在該銀行的個人賬戶內,隨后再轉入其個人賬戶內,隱匿銷售收入達4000萬元,涉嫌偷逃增值稅500余萬元。
二、案件特征
1.交易頻繁,單筆金額小,金額存在不規則性
趙某個人賬戶交易非常頻繁,且單筆金額小,沒有規則性,因此其資金交易應該和經營行為存在某些內在聯系。
2.工作日及雙休日都有大量頻繁交易
趙某個人賬戶頻繁交易不存在時間階段性,每天都有發生,因此鞏固了對其從事經營活動資金結算的判斷。實際案例中,有些個人賬戶也會出現上述頻繁、單筆金額小的收付特征,但是注意觀察其交易的時間一般集中在國定假日及雙休日,經偵查發現主要是由于國定節假日銀行停止辦理對公結算業務,一些企業為了保證節假日生產經營活動資金結算的正常進行,故選擇個人賬戶進行資金結算,待工作日再將資金全額轉入企業賬戶。
3.資金來源地域分散,與個人所在單位的經營特征相符
該案中趙某賬戶資金來源地域非常分散,與其資金去向曹某所在單位經營牙膏的生產經營特點吻合。
(來源:搜狐網)
案例五: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謝某某涉黑洗錢案件
2020年5月19日上午,全國掃黑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4起掛牌督辦案件的辦理情況。
2019年12月,廣東省高院二審判處主犯謝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余38名涉黑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
自20世紀80年代末起,謝某某、謝某甲等人網羅大量社會閑散人員,在新溪鎮A村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團伙,至案發時已發展為以謝某某等3人為組織、領導者,謝某乙等7人為骨干成員,其他參加者超過30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團伙組成“地下執法隊”,有組織地走私柴油、凍肉,有組織地實施多起故意傷害、聚眾沖擊國家機關、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等違法犯罪活動。謝某某自2005年當選A村主任后,通過賄選、暴力威脅等手段,先后將多名團伙成員安排進A村“兩委”,掌控村委管理權。
該案件中,公安機關不僅針對涉案固定資產和銀行流水制定偵查方案,還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等無形資產建立查控方案,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總價值3.7億元。經法院判決,全案共追繳、沒收現金及存款6851.9萬元,追繳沒收土地、房產、汽車、股權等,判處各被告人罰金2961.2萬元。
對謝某某利用其親屬轉移、洗白資產的情形,專案組以洗錢案立案偵查,查清謝某某通過親屬購置公司、房產、地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約9000萬人民幣的情況。對謝某某涉黑組織走私行為,依法移交海關查處。
(來源:人民網)
案例六:幫丈夫“管錢”犯下洗錢罪,獲刑3年罰金15萬元
2020年6月29日,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吳某洗錢罪一案,并當庭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經法院查明,被告人吳某的丈夫王某(已另案判決)擔任A公司達州分公司業務員、業務經理,協助管理達州分公司業務工作,直接或參與向484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獲得提成3546200元,其中部分存入銀行卡。被告人吳某明知王某工作內容及所得收入均來源于投資公司提成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兩張銀行卡,供王某轉移其非法所得收益。其中,王某向尾號為577的卡號轉款168萬元,向尾號為767的卡號轉款109.5萬元。期間,吳某用以上款項購買了位于遂寧市的商業用房一間,價值176.56831萬元,其中2015年8月18日用尾號為577的卡號支付了149.249萬元;吳某還與B公司簽訂《放款居間服務合同》,向孟某和鄧某分別轉款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明知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通過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該犯罪所得,其行為構成洗錢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搜狐網)
案例七:網絡“跑分”可能令你成為洗錢幫兇
日前,一種利用微信支付、支付寶等進行“跑分”的兼職項目悄悄在貼吧、網絡等渠道流行,其宣傳語往往極具煽動性和誘惑性:“只需繳納最低200元的押金,就可以參與搶單,最高按照2%獲得傭金,一天穩賺2000元”等。所謂“跑分”, 簡單來說,就是利用自己的微信或支付寶的收款碼,為別人進行代收款,隨后賺取傭金。然而,此種“跑分”行為極具風險,有可能涉及賭博、色情、欺詐收款等,不僅押金被騙走,自己還可能因此涉嫌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被移交司法機關。
2019年12月份,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接到有關舉報線索顯示,某網絡支付平臺的多個賬號異常,這些賬號大部分是剛剛注冊不久,且都存在短時間內接收大量轉賬匯款的情況。經偵查發現,從去年4月起,周某就在各大社交平臺上招募“跑分”收款人員。招募來的“跑分”人員會先在某支付平臺上注冊并交納幾千或上萬的“保證金”。然后,支付平臺會隨機向他們發布收款任務,“跑分”人員完成收款后,平臺會從他們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的款項,并支付1%到1.4%的傭金。
某支付平臺的背后是一些境外賭博網站,‘跑分’人員其實就是幫助這些網站收取賭客的賭資,而賭博網站就只用和支付平臺進行交易,不用和賭客直接交易,從而達到洗錢和規避打擊的目的。
2020年3月至6月,警方陸續抓獲相關犯罪嫌疑人17名,初步查明涉案金額超億元。提醒廣大群眾注意:切勿因為眼前小利而出售、出借個人銀行賬戶信息或銀行卡,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詐騙、網絡賭博、洗錢或其他違法犯罪,不僅自己將成為犯罪“幫兇”并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也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財產損失。
(來源:中國新聞網)
案例文章一:提高反洗錢意識 謹防疫情下的詐騙新手段
反洗錢工作,任重道遠,與百姓生活、社會治安息息相關。今年上半年來,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牽動人心,但在舉國同心抗疫之際,部分不法分子伺機進行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并后續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而進行洗錢,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本文將與大家分享疫情之下的新型電信詐騙手段,提醒大家警惕新型騙局,提高反洗錢意識,阻斷犯罪分子的洗錢之路。
一、疫情下的電信詐騙手段
(一)利用人們急需購買防疫物資、藥品等心理進行詐騙
手法1:冒充口罩生產廠家
不法分子在抗疫期間冒充口罩生產廠家,以手上已囤積大量口罩為由,欺騙用戶支付定金或全款,待用戶按其指示支付款項后,詐騙分子隨即將用戶拉入黑名單,并同時將詐騙資金在多個支付賬戶內中轉,最終轉移至銀行卡,完成詐騙資金的跨平臺轉移。
手法2:冒充口罩商家進行虛假銷售
近期,青島市公安局破獲一起利用虛假銷售口罩信息實施詐騙案件。2月4日,青島市反詐中心將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抓獲,張某某通過微信發布“各種防護口罩定制”信息,利用虛假銷售口罩實施詐騙,涉案金額10余萬元。
手法3:謊稱兜售新冠特效藥進行詐騙
不法分子假冒政府、醫療機構、藥物研究所等名義,以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推銷所謂的防疫“新藥”、“進口抗疫藥品”,用假冒偽劣藥品貼上外文標簽,冒充國外研制新藥,誘導受害人購買,進而實施詐騙。
(二)利用人們同情與愛心等心理進行詐騙
手法1:冒充公益組織、慈善機構實施詐騙。
1月30日,廣州揭陽警方偵破一起詐騙案件,犯罪分子通過微信、QQ、社交網站等多種方式,冒充紅十字會、慈善會等民政慈善組織名義,向群眾發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獻愛心”的虛假捐款信息,利用群眾的同情心實施詐騙。
手法2:謊稱親屬等入院隔離等進行詐騙
不法分子利用疫情時有學生或外出務工人員未能及時返鄉回家等情況,冒充學校或單位工作人員,謊稱孩子、親屬、朋友出現發熱、咳嗽、核酸檢測陽性等新冠疫情相關癥狀,已被送入指定地點集中隔離或住院醫治,并要求親屬向指定賬戶匯款,繳納住院費、隔離費等,騙取錢財。
(三)其他方式
手法1:偽裝酒店、航司等客服人員進行詐騙
不法分子偽裝為酒店、旅行團、火車、航空等工作人員,利用“退改簽”名義實施詐騙。例如,假借航班因疫情取消等名義,以退還相關款項或發放補償等為由,誘導受害人撥打電話,并進而誘導受害人點擊“改簽專用鏈接”輸入銀行卡號、賬戶密碼等,進而盜取賬戶余額。
手法2:冒充公檢法等工作人員等進行詐騙
不法分子冒充公檢法“辦案人員”或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謊稱受害人“郵包被海關扣留”,需要交納稅費,從而引誘受害人點擊付款鏈接或向其指定賬戶轉賬等,利用人們對于對公檢法等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度和良好形象,實施詐騙活動。
二、留心交易特征,警惕電信騙局
疫情電信詐騙往往具有以下交易特征,如接到相關短信、電話可以對此多加留意,謹防上當:首先,在交易工具方面,多使用網上匯款、支付寶、微信轉賬等非柜面交易工具,部分備注有“捐款”、“口罩款”等關鍵字。其次,在交易地域方面,收款賬戶的IP地址通常涉及國內傳統電信詐騙高發地區,或泰國、菲律賓等國外電信詐騙高發地區。因此,提示大家妥善保管個人信息,下載APP或登錄官網時,應仔細辨別是否為真實官方渠道,認真核對相關信息,切勿輕易向陌生人轉賬。
三、洗錢風險及防范方法
上述各類電信詐騙行為,危害他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對防疫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同時也增加了洗錢的風險。“洗錢”作為一種將違法所得資產加以隱瞞掩飾,通過中介機構使之變為合法財產的特殊犯罪形式:即掩蓋犯罪所得黑錢的犯罪來源,將其換上合法的外衣,或把經過“清洗”的錢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經濟活動之中。
電信詐騙不法分子可能涉及的犯罪有洗錢罪上游犯罪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且不法分子詐騙獲取資金后,一般會通過借用他人賬戶、將財產轉化成現金或其他結算方式洗錢。其往往首先將非法獲得的錢財存入銀行,并通過頻繁銀行轉賬、現金與證券的交換、跨國轉移資金等方式,掩蓋非法錢財的真實來源,逃避偵查追蹤,并最終通過分紅、經營收益等形式將錢“洗白”。此類詐騙洗錢案例中的部分受害人不僅可能被騙取錢財,甚至可能被利用為他人洗錢提供“幫助”(如向親戚朋友出借銀行賬戶或期貨賬戶以便其轉移錢款等)。因此,廣大群眾應時刻警惕此類詐騙及后續洗錢行為,提升反洗錢意識,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共同維護金融秩序。
(來源:東海期貨網站及匯付天下網站,有刪改)
案例文章二:揭秘地下錢莊洗錢黑幕
說到洗錢,很多人會覺得離我們很遠,其實不然,生活中一些看似平常的交易,卻很可能存在“洗錢”風險。比如深藏暗處的地下錢莊已逐漸成為貪腐、走私、逃稅等多種違法犯罪活動清洗贓款的通道。
一、地下錢莊犯罪手法
地下錢莊主要包含兩種類型:支付結算型、非法買賣外匯型。
類型一:支付結算型
不法分子利用其控制的大量空殼公司賬戶和個人賬戶,采用網銀轉賬等方式協助他人將資金從對公賬戶轉到對私賬戶、套取現金等,從而實現偷逃稅款,非法套現等不法目的。
類型二:非法買賣外匯型
非法買賣外匯型地下錢莊有以下兩種交易方式:
“對敲型”外匯交易:不法分子在境內收取“客戶”人民幣后按照匯率計算好對應外幣,然后通知境外合伙人將對應外幣扣除傭金后劃轉到“客戶”指定的境外賬戶,反之亦然。通過這種方式,實現非法資金的跨境轉移。
“換匯黃牛”:不法分子在國內外匯黑市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俗稱“換匯黃牛”。這種交易規模不大,現金交易較多。
二、地下錢莊的危害
地下錢莊的非法交易影響了合法金融機構正常業務的開展,嚴重擾亂我國金融市場秩序,嚴重威脅國家金融安全,還助長了非法集資、貪污腐敗、走私、販毒等犯罪活動,成為洗錢分子清洗贓款的主要渠道。因此,嚴厲打擊地下錢莊刻不容緩,需要全體公民積極配合。
三、法律升級,為地下錢莊定罪
為依法懲治非法資金支付結算、非法買賣外匯等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2月1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根據《解釋》,非法資金支付結算和非法買賣外匯都屬于“非法經營罪”。定罪量刑方面,《解釋》在《刑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執法力度,對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行為,將原有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用戶安全提示
因嚴重擾亂金融管理秩序,地下錢莊一直是人民銀行、公安部門的打擊重點。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一旦被查出與地下錢莊發生交易,將受到公安部門的調查和外匯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因此,廣大用戶要高度警惕:
1、不出租、出借身份證件;
2、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賬戶、銀行卡或收款二維碼;
3、不用自己的賬戶為他人收款或提現;
4、選擇正規可靠的金融機構辦理業務;
5、充分履行公民義務,積極配合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如發現非法經營地下錢莊,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來源:搜狐網,有刪改)